(2016)内0602执2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俊峰申请林云德等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峰,丁满友,林云德,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7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俊峰,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满友,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云德,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敏,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俊峰与被执行人丁满友、林云德、刘敏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云德在中国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林云德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