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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韩利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13号原告韩利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利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利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0元,由原告韩利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