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国祥、王小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祥,王小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祥,男,汉族,1989年12月24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毕,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师宗县。1992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某(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县凤某小学背后茅草台村子内将被害人翁某停放在潘某清家门口的一辆装有水果等物品的银钢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2.2016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某(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县新街子鸣锐鸟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东红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3.2016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两人窜至师宗县大同烟站对面路边龙锦飞装饰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橘红色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18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4.201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小东(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地税局对面嘉福楼旅社旁路新一巷(山底下村)36号旁的空地处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着的一辆蓝色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3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5.201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某(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县彩云镇超越家具生活城门口将被害人曾某2停放着的一辆红色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列举了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王小毕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国祥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小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某(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县凤某小学背后茅草台村子内将被害人翁某停放在潘某清家门口的一辆装有水果等物品的银钢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2.2016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某(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县新街子鸣锐鸟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东红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3.2016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两人窜至师宗县大同烟站对面路边龙锦飞装饰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橘红色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1800余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4.201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小东(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地税局对面嘉福楼旅社旁路新一巷(山底下村)36号旁的空地处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着的一辆蓝色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3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5.201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以及柏某(在逃)三人窜至师宗县彩云镇超越家具生活城门口将被害人曾某2停放着的一辆红色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在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村子内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该三轮摩托车现无法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王小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祥、王小毕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二、被告人王国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芳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