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苏顺利与林玉尾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顺利,林玉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644号申请人:苏顺利,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荣,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凤,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玉尾,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人苏顺利与被申请人林玉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顺利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玉尾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南路民盛商夏公寓楼429单元房产(以120万元为限),申请人苏顺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苏顺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玉尾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南路民盛商夏公寓楼429单元房产(以12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