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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欧阳若晗与李治海,邹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若晗,重庆市龙洋矿业有限公司,李治海,李革,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72号原告欧阳若晗,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均,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龙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茶园村村委办公楼。被告:李治海,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革,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邹波,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若晗与被告重庆市龙洋矿业有限公司、李治海、李革、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若晗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治海、李革、邹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若晗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治海、李革、邹波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若晗撤回对被告李治海、李革、邹波的起诉。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