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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52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东旭诉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旭,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吉05**民特6号申请人:李东旭,男。被申请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承焕,董事长。申请人李东旭与被申请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申请人李东旭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拍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李东旭负担。审判员  邱宇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