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1876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