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辖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济宁老年血管病医院与嘉祥县红十字会医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祥县红十字会医院,济宁老年血管病医院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辖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县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嘉祥县。法定代表人孙迎占,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老年血管病医院,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保平,院长。上诉人嘉祥县红十字会医院(以下简称嘉祥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济宁老年血管病医院(以下简称济宁医院)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嘉祥医院上诉称,济宁医院诉称上诉人不当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宁医院以嘉祥医院在其网站上宣传血液平衡法疗法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医院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嘉祥县,属本院辖区,应由本院审理。原审法院裁定管辖本案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38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强审 判 员 王秀武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