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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XX、潘贻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潘贻昆,杨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益鹏,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贻昆,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杨建英,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17001.66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4月14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广场花园F幢二单元302室,现查明,经本院(2011)温瑞民初字第2879号和(2014)温瑞塘民字第308号民事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候兴柱,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宜处置。2016年4月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贻昆、杨建英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