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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尹希琴申请李全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希琴,李全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尹希琴,女,1958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柳河县被执行人李全有,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东昌区。被执行人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靖宇县尹希琴申请李全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尹希琴于2015-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036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呼旻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