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翟运防申请黄书豪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运防,黄书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860号申请人:翟运防,男。被执行人:黄书豪。翟运防申请黄书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运防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执行员 张衍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