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民终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毕应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毕应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2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延安路18号(新兴路与延安路交叉口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徐建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应杰,男,1962年2月4日出生,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苏付轩,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骐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应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