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883号原告赵某某,住址辽源市。被告周某某,住址住址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60.00元,共计21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