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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883号原告赵某某,住址辽源市。被告周某某,住址住址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60.00元,共计21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刘学珍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