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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森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钟秀娇、邓宙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森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钟秀娇,邓宙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315号原告福州市森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长江村墩园洲(闽侯县德雅工艺品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58534284-9。法定代表人郑碧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苏清杰,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秀娇,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邓宙钦,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森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秀娇、邓宙钦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州市森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森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8136元,因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068元,由原告福州市森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