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韩凤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3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凤云,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窝藏罪,于2004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凤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光庆、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凤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15时许,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韩凤云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的家中将10颗毒品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获毒资200元。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翠屏路将何某抓获,并在卧室边电脑桌上查获一个用塑料口袋包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10颗及1小袋毒品冰毒疑似物。同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韩凤云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客厅电脑桌上查获一个“兰州牌”香烟盒子,盒子内装有1小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麻古疑似物、1小包毒品冰毒疑似物,从电脑主机上面查获一个印有花纹的白色瓷制盘子,盘子内散装着100余颗毒品麻古疑似物。经称量,何某持有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0.95克、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0.12克。韩凤云持有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15.55克、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0.5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毒品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韩凤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窝藏罪,于2004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凤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记录、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韩凤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凤云明知是毒品麻古而贩卖给他人吸食,且从其住所查获麻古和冰毒16.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凤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凤云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凤云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凤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凤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秦 雨人民陪审员 张怀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甯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