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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柏桥、王娟、尹承会、尹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桥,王娟,尹承会,尹彦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05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尹继军被告柏桥被告王娟被告尹承会被告尹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柏桥、王娟、尹承会、尹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