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继祥申请王晓东、程晓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祥,王晓东,﹕程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祥,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晓东,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安达市新兴街9委*组**号。被执行人﹕程晓玉,女,1978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继祥与王晓东、程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兴安审判员 李有军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