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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文斌与魏森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斌,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森,男,汉族。王文斌与魏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耀新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斌于2016年8月29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魏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文斌支付15万元及逾期履行滞纳金,向我院支付本案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王文斌与被执行人魏森于2016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言明被执行人不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费215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执行人魏森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新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