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周林,关攀攀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钱成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航,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捉获,同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涛洁,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捉获,同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周林,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因犯聚众斗殴罪,2009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15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捉获,同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关攀攀,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崇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崇信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捉获,同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钱成龙,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渝北检刑变诉[2016]1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追诉[2016]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钱成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钱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海航在与被告人吴涛洁、吴周林、钱成龙、关攀攀等人共谋后,先后在重庆市、广西北海市、江西上饶市等地,通过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得的高级轿车出售给他人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海航与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从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奥迪A6L型轿车,后出售给他人。同月21日,该车被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282000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与钱成龙从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白色宝马520Li型轿车,后由吴涛洁陪同钱成龙看管该车。2015年8月22日,赵海航、吴涛洁联系田某(另案处理)将该车开至陕西省西安市准备出售,田某等人趁赵海航、吴涛洁不备将该车开走。2015年12月9日,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2780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海航、吴周林、吴涛洁、关攀攀与杨某某(另案处理)从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奥迪A6L型轿车,并由吴周林、吴涛洁看管该车。2015年8月27日,吴周林、吴涛洁按照赵海航的安排,在龙某酒店外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日,该车被xx租车公司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291553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从北海市银海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宝马牌轿车,并由吴涛洁陪同张某某看管该车。后赵海航以49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并分给吴涛洁4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1333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海航与董某某(另案处理)从北海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丰田牌轿车,后赵海航以4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后xxx商贸有限公司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45440元。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海航与曾某某(另案处理)从北海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本田牌轿车,后赵海航以4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后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93230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与邓某某(另案处理)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别克牌商务车,后赵海航以4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赵某(另案处理),并分给吴涛洁1000元。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232942元。2015年7月初,被告人赵海航、吴周林与房某(另案处理)从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东路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后赵海航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并分给房某2000元。后该公司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52320元。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钱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吴涛洁、吴周林、赵海航被公安机关捉获,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关攀攀被公安机关捉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成龙亲属赔偿王某某3万元,取得了重庆xx汽车租赁公司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钱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涉案数额巨大,钱成龙涉案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周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赵海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涛洁、吴周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钱成龙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海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吴涛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吴周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关攀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钱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海航在与被告人吴涛洁、吴周林、钱成龙、关攀攀等人共谋后,先后在重庆市、广西北海市、江西上饶市等地,通过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得的轿车出售给他人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海航与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一宾馆房间内共谋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出售给他人,由唐某、李某某提供租车资金,赵海航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月友宾馆外路边与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赁一辆黑色奥迪A6L型轿车,后被告人赵海航和唐某、李某某等人将该奥迪车出售给他人,赵海航分得35000元赃款后逃离重庆。该公司从山东济南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282000元。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与钱成龙在渝北区桃源大道xx酒店房间内共谋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出售给他人后,由赵海航提供租车资金,钱成龙谎称见网友,在xx酒店楼下与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赁一辆白色宝马520Li型轿车,后由吴涛洁陪同钱成龙看管该车。后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将该车开至西安准备出售他人,他人趁赵海航、吴涛洁不备开走。2015年12月9日,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2780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海航、吴周林、吴涛洁、关攀攀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xx酒店房间内共谋后,由赵海航提供租车资金,关攀攀借杨某某的名义对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谎称做生意租车后,由杨某某出面在xx酒店外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赁一辆黑色奥迪A6L型轿车,并由吴周林、吴涛洁看管该车。2015年8月27日,吴周林、吴涛洁按照赵海航的安排,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日,该公司从贵州息烽路段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291553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北海市共谋后,由赵海航提供租车资金,张某某出面与北海市银海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一辆宝马牌轿车,并由吴涛洁陪同张某某看管该车。后赵海航以49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并分给吴涛洁4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13330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海航与董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由赵海航提供租车资金,董某某出面与北海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一辆丰田牌轿车,后赵海航以4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该公司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45440元。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海航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由赵海航提供租车资金,曾某某出面在北海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一辆本田牌轿车,后赵海航以4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该公司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93230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由赵海航提供租车资金,吴涛洁监督邓某某,邓某某出面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一辆别克牌商务车,后赵海航以42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赵某(另案处理),并分给吴涛洁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经鉴定,该车价值232942元。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海航、吴周林与房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由赵海航提供租车资金,吴周林监督房某,房某出面与广西北海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一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后赵海航将该车出售给他人,并分给房某2000元。案发后,该公司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152320元。2015年8月29日,被告人钱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吴涛洁、吴周林、赵海航被公安机关捉获,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关攀攀被公安机关捉获。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综上,被告人赵海航涉案金额1788815元,被告人吴涛洁涉案金额1015825元,被告人吴周林涉案金额443873元,被告人关攀攀涉案金额291553元,被告人钱成龙涉案金额278000元。2015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成龙亲属赔偿王某某3万元,取得了重庆xx汽车租赁公司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吴周林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6月25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常住人口信息表;3、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基本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车辆扣押合同、车辆转押协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4、刑事判决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价格鉴证结论书;7、证人唐某、李某某、龚某某、谭某、刘某等的证言;8、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钱成龙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钱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和履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涉案数额巨大,钱成龙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海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涛洁、吴周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成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周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赵海航、吴涛洁、吴周林、关攀攀、钱成龙犯罪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责令退赔。被告人钱成龙赔偿了重庆xx汽车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海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涛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周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关攀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钱成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赵海航将犯罪所得的价值282000元的奥迪A6L轿车退赔给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发还);赵海航、吴涛洁、钱成龙将价值278000元的宝马520Li轿车退赔给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发还);赵海航、吴周林、吴涛洁、关攀攀将价值291553元的奥迪A6L轿车退赔给重庆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发还);赵海航、吴涛洁将价值213330元的宝马牌轿车退赔给北海市银海区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海航将价值145440元的丰田牌轿车退赔给北海市xxx商贸有限公司(已发还);赵海航将价值193230元的本田牌轿车退赔给北海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发还);赵海航、吴涛洁将价值232942元别克牌商务车退赔给上饶市信州区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发还)。赵海航、吴周林将价值152320元的丰田轿车退赔给北海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亚君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