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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鑫龙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鑫龙成工贸有限公司,杨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1930号原告:宁夏鑫龙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全,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宁夏鑫龙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联系电话多次寻找被告,得知被告已长期不在此居住。本院电话通知原告到庭向法庭提供被告新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或者缴纳公告费,原告拒不到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再次向原告宁夏鑫龙成工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原告收到传票后仍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夏鑫龙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鑫龙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金凤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马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