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温凤英与杨秋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凤英,杨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30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温凤英,女,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秦皇岛市。被执行人杨秋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县本院在执行的温凤英申请杨秋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秋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温凤英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95号民事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赵建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