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5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光生与李正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生,李正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5864号原告:刘光生。被告:李正巨。原告刘光生与被告李正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定做款8910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损失(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安装广告灯箱,被告为此尚欠原告报酬891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欠的报酬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正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光生报酬891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