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与吴忠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吴忠松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合成革产业园19号地块(浦城县仙阳镇三元村)。法定代表人:叶文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瑞激,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松,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上诉人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忠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主张因其与吴忠松已于2016年7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建谐和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舟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李清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