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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范起沱与林晓坛、李晶晶、连永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起沱,林晓坛,李晶晶,连永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119号原告:范起沱,男,1970年5月6日出生。被告:林晓坛,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李晶晶,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被告:连永梦,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起沱与被告林晓坛、李晶晶、连永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连永梦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起沱自愿撤回对被告连永梦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起沱撤回对被告连永梦的起诉。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