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盗用他人照片在网上发布出售拉布拉多犬的虚假广告,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收到被害人方某在家中使用支付宝支付的用于购买拉布拉多犬的9000元汇款后,将该9000元挥霍,未向被害人发货。并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盗用他人照片在网上发布出售拉布拉多犬的虚假广告,谎称照片上的拉布拉多犬是自己的,骗取了被害人方某的信任,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收到被害人方某在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东方北一巷2楼47号的家中使用支付宝支付的用于购买拉布拉多犬的9000元汇款后,将该9000元挥霍,未向被害人发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24日在山东省龙口市芦头镇李家村附近,被龙口市公安局芦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6日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报警人方某报案至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该局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侦查,2016年2月2日侦查完毕,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特侦查终结的事实。2、被害人方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0月10日上午其给自称是卖宠物的人打了电话,其说要买拉布拉多犬四只,其二人之前已经在QQ上说好了价格及犬的数量,其给卖宠物的人通过支付宝转账了9000元,卖宠物的人说下午13时30分发货,到了下午17时59分,其打电话问对方发货没,对方说没联系好车改成明天,到了10月11日上午7时31分,卖宠物的给其打电话说下午13时30分发货,在下午13时5分之后,其给卖宠物的人打电话,对方就一直不接了,其就发现自己被骗了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其在家中上网,在网上发布卖狗的信息,后来一个太原人通过QQ和其联系,要看其的狗,其就给对方发了几张其盗用他人的狗的照片,称是其自己的狗,后来这个太原人以9000元的价格向其买四只拉布拉多成年母犬,其收到对方的钱后,都用作其他事了,后来对方和其联系,其没法给对方狗就不再接对方的电话了的事实。4、证人吕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其在QQ上发布卖狗信息,有个陌生人说其是骗子,收了钱不发狗,其才得知李某盗用其的犬的照片发布信息卖狗,其给李某打电话,李某承认盗用其的图片,其告诉李某以后不要用了,更不要骗人钱的事实。5、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某收到被害人方某的9000元的事实。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方某无法提供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也无法提供李某盗用的拉布拉多犬的照片,证人吕某也未能提供其QQ空间发布的狗的照片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24日在山东省龙口市芦头镇李家村附近,被龙口市公安局芦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6日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9、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阴性,吗啡结果呈阴性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退赔被害人方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