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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菊花与金桂芬、叶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菊花,金桂芬,叶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421号原告:叶菊花。被告:金桂芬。被告:叶兴敏。委托代理人:江妙福,浙江祥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菊花与被告金桂芬、叶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叶菊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叶菊花负担。审 判 员 马 招 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