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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建银、王川与吴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银,王川,吴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391号原告:王建银,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王川,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正英,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超,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原告王建银、王川诉被告吴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建银、王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银、王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银、王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银、王川负担。审判员  刘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