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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京美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美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B座9层。法定代表人:张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美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32号-1。法定代表人:刘胜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美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域名备案地及网络服务器等终端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33号银网中心B座9层。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利用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利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因本案被上诉人南京美欧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32号-1,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