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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环显华与祥云县永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明凯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显华,祥云县永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明凯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民初1289号原告环显华,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祥云县永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明凯煤矿。营业场所:云南省祥云县云南驿镇妙村。负责人熊树勇,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伽华聪、朱建科,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环显华诉被告祥云县永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明凯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环显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显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环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环显华承担。审 判 长  王向宝人民陪审员  杨宏文人民陪审员  王增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