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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86号申请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梁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执行人梁某某负担20800元,申请人负担2000元(申请人预交2000元),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梁某某抵偿给杨某某横山县某某房地产公司在老区办土地中160万的股份,股份转到杨某甲名下,另由梁某某抵偿给杨某某华城嘉苑的一套房产。上述土地股份及房产折价一百九十八万五千零六十四元二角八分。2、案件受理费20800元及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梁某某负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48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