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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杏林解放汽车维修中心与厦门汇德隆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杏林解放汽车维修中心,厦门汇德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杏林解放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杏林。负责人蔡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徐黎明,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汇德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吴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运输发展总公司杏林解放汽车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厦门汇德隆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运输发展总公司杏林解放汽车维修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汇德隆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汇德隆物流有限公司259734.87元(包括本金253164.9元、执行费3697.47元、案件受理费2872.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