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滑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鸡泽县某某修造厂与徐某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某某县某某修造厂,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滑法执字第514号申请人河北省某某县某某修造厂。法定代表人:李连平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54年4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1)滑经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徐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