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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倪春兰申请执行徐全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春兰,徐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倪春兰,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徐全英,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倪春兰申请执行徐全英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5月3日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倪春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