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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与汤文义、汤文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汤文义,汤文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2754号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31350319-4。代表人:杨正伟,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卫,系职工。被告:汤文义,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汤文委,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与被告汤文义、汤文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6月20日,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后,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庞军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文义、汤文委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汤文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6月6日之前的利息为人民币10613.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款付清日止);二、被告汤文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汤文义以购浴室装修材料为由,提出向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福溪支行贷款申请,并提供了汤文委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6日,三方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借款利率按月利率9.85‰计算,如借款未按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加收50%的罚息计收利息,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汤文义未归还借款本金并拖欠部分借款利息未付,被告汤文委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汤文义、汤文委均未答辩。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向本院递交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一份。被告汤文义、汤文委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福溪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更名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前者的债权债务由后者享有和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三方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受到该份合同效力的约束。在原告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汤文义发放贷款之后,被告汤文义有义务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汤文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汤文委在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中签字捺印,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故被告汤文委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汤文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溪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6月6日之前的利息为人民币10613.4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款付清日止)。二、被告汤文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方 颖人民陪审员  陈姚萍人民陪审员  周青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