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益飞、郑素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林益飞,郑素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37号8楼。法定代表人:卢方永。被执行人:林益飞,男,196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郑素微,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益飞、郑素微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益飞、郑素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16478.4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益飞、郑素微尚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林益飞、郑素微名下无足额存款,林益飞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林益飞、郑素微尚欠申请执行人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款216478.41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南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