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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明琼与奉节县冯坪乡中村村民委员会余月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琼,奉节县冯坪乡中村村民委员会,余月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698号原告:刘明琼,男,生于1962年2月21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奉节县冯坪乡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冯坪乡中村村。法定代表人:李天坤,村委会主任。被告:余月奉,男,生于1956年4月14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刘明琼与被告奉节县冯坪乡中村村民委员会、余月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琼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琼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刘明琼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