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绍锋与魏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锋,魏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474号原告:黄绍锋,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魏邦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绍锋与被告魏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黄绍锋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桂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庭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