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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绍锋与魏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锋,魏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474号原告:黄绍锋,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魏邦新,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绍锋与被告魏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黄绍锋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桂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庭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