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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权雨,孙永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刑初426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权雨,曾用名孙恺,男,1995年5月2日生于山东省莱州市,身份证号码3706831995××××1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明星小区,户籍地莱州市朱桥镇卧龙村69号。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永俊,男,1962年4月27日生于山东省莱州市,身份证号码37062519××××9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莱州市朱桥镇卧龙村69号。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永俊、孙权雨系父子关系。2016年4月17日14时许,在莱州市朱桥镇山上贾家村西南北水泥道上,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因为孙永利家装修拉瓷砖的车辆挡道而与孙永利发生争执厮打,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离开。随后孙永利的哥哥孙永胜来到现场,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也持菜刀再次来到现场,二人再次和孙永利及孙永胜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孙永利和孙永胜被砍伤。案发后被害人孙永利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于2016年4月20日经莱州市公安局朱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经莱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永利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孙永胜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赔偿被害人孙永利、孙永胜损失1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侯松朋的陈述、证人尼鑫、崔永辉、赵军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法制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工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根据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本案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权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永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蓉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量刑表:案 由 故意伤害 案号 (2016)鲁0683刑初42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 量刑项目 情节 幅度 确定刑 备注 基准刑起点 故意伤害 1人轻伤2级 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确定15个月 12—18个月 其他调解基准刑 使用锐器 加1-3个月 加2个月 事先准备 罪前 罪后 情节 从轻、 减轻加重 情节 发觉自首 减30%以下 减10% 赔偿谅解 减40%以下 减25% 拟宣告刑 17×(1--10%-25%)=11.05个月≈ 11个月 法官调节幅度 法官调整20%以下 宣告刑 有期徒刑 十一 个月 是否缓刑 缓刑一年 承办人意见:被告人孙权雨、孙永俊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刑庭意见:□同意合议庭意见;□其他意见。王日明副院长意见:。承办人:王金明2016年9月18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