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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张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41号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庞志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春,业主委员会运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芳,吉林谆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男,63岁,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天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