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南山与广州市贵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9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南山,广州市贵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06号原告:王南山,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广州市贵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南山诉被告广州市贵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王南山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人民陪审员  温 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孙毓萍书 记 员  余颖蓉罗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