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南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685号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25号西五楼42席。法定代表人:张喜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桥,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哲,员工。被告:南京南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杨国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东,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南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3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698.5元,由原告上海冀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国忠审 判 员 王冬娟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建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