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4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496号原告:朱某,男,汉族,无业人员,住第四师六十八团。被告:陆某,女,汉族,住第四师。原告朱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