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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佟磊与黄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磊,黄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佟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黄程,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佟磊与被执行人黄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光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字1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