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佟磊与黄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磊,黄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佟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黄程,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佟磊与被执行人黄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龙民二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光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字1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