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373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尹某,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宸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