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罗孝碧与渝中区辉红鱼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孝碧,渝中区辉红鱼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4582号原告:罗孝碧,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渝中区辉红鱼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号*幢23-1,注册号500103600486242。负责人:何笃波。原告罗孝碧与被告渝中区辉红鱼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罗孝碧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孝碧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孝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罗孝碧负担。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