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终37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无固定职业。2015年8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鲁06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国岩审判员 朱 兵审判员 徐少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