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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立诚包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立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81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溧阳市。负责人蒋京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力平,该××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阮洪伟,该××局科员。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6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溧)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立诚包装有限公司2014年5月至201年12月应交基本养老保险费1347839.7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535947元、工伤保险费121891.30元、失业保险费106005.18元、生育保险费33724.75元,累计应交纳社会保险费2145407.96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溧)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溧)地税(二)社征字[2016]第2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云兰代理审判员  张 栎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