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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夏靖与纪惠如、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纪惠如,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130号原告:夏靖,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蔡宏谋、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惠如,女,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蚶江新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纪惠如。原告夏靖与被告纪惠如、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代理审判员  庄丹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晓利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条(?javascript:SLC(82815,20)?)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