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莉与肖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莉,肖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军,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545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房产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新世界豪园二期E区F2栋11房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