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琪与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629号原告:陈琪,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92394417J,住所地江山市鹿溪南路365幢。法定代表人:饶剑波。原告陈琪诉被告浙江时代广场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陈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琪负担。审 判 员 徐奇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志昂 来自